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實抓細,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維護建筑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現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疫情防控期間未開復工的項目,順延工期一般應從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復工許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內開復工的工程,順延工期由工程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春節假期不計算在順延工期之內。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針對各項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招投標雙方應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二)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
(四)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必須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導致的費用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下列規定,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筑業增值稅。施工單位要把一線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費,專款專用。
2.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魯建標字〔2019〕21號)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后,另行計算。
三、加強對有關工作指導
各級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監控,盡快發布疫情期間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加快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率,加強對疫情期間工程造價取定、調整的指導和服務,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類項目開復工。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